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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引纠纷 74岁老农告赢县政府
作者:王炜 王胜祥 黄明球 发布时间:2003-07-22 11:07:28
江西余干县一位74岁的老农为了自家的宅基地与邮电所争权属并涉及县政府,从行政复议到法院,历时三年多,最后的结果是老农告赢了县政府。
“文革”哥哥遭迫害宅基地被侵占 江西余干县三塘乡三塘村74岁的村民杨细苟,在40年前,经大队、公社批准划给了一口荒池塘给他作为宅基地,杨细苟历时两年时间挑土将这池塘整平。面积约为320平方米。在“文革”时期,杨细苟的哥哥遭受迫害致死,全家都受到了牵连,平整好的宅基地只好搁置。 1979年余干县三塘邮电所(现为邮政所)就占用他家的280平方米的宅基地建房。剩余的宅基地,杨细苟在1982年紧靠邮电所搭建了一间简陋的住房。1984年改建成砖瓦结构的房屋。 1997年,三塘公路改造,因公路拓宽,征用并拆除杨细苟的一部份房屋,住房面积由50平方缩小到20余平方米。 三年后,杨细苟没有想到,三塘邮政所拆旧扩基建新,再次侵害自已的合法权益。 改建“危房”招惹“两局”行政处罚 2000年12月,江西余干县邮政局实施三塘邮政所拆旧扩基建新(将原平房折除建三层楼房),导致三塘乡三塘村村民杨细苟住房部份墙倒瓦损,变成了“危房”,杨细苟只得在外搭了一个临时住房。 2001年2月,杨细苟自筹资金,申请在原有基础上,将“危房”折除改建为混凝土结构的二层楼房。经村委会同意,乡土管所答复“先建起来,后按实际面积发证”,并填表报乡政府申核后才动工。 同年8月,房屋还未完工,余干县建设局根据县邮政局投诉,以违反城建规划,违章建筑为由,下达《拆房通知》,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改建被迫停止。后经杨细苟申明理由,县建设局实地调查,发现投诉与事实不符,便主动撤销了《拆房通知》。 9月30日,余干县土地管局也根据县邮政局投诉,对杨细苟以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改建住房属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第3款,对杨细苟下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自行拆除。杨细苟认为他的宅基地是他40年前就已取得合法权(包括邮政所建房占用的土地)。现在他不是申请宅基地建房,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拆“危房”改建。在此之前是经申请并获土管局派出机构乡土管所同意,不属违法用地和擅自动工。同时认为土管局强行处罚,违背了客观事实,与法与理不符。于是2001年10月14日,杨细苟向余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两级行政复议令老农心酸流泪 余干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并没有及时的进行行政复议,而是一拖再拖。杨细苟在多次到县政府询问复议情况时,看到了1995年余干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三塘邮电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总面积为330.7平方米,并把他的住房面积一起登记在内。杨细苟认为邮电所占用他家宅基地从没有办理过征地手续,就连村委会、村小组也不知道。 杨细苟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法律规定进行征用、勘查、登记、公告等法定程序,以政府行为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属违法颁证。杨细苟这才认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在向县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满一年时,也就是2002年10月14日,杨细苟直接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余土(95)字第07100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1月10日余干县人民政府这才下文中止行政复议。 上饶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申请人对其所建房占地一直提供不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力证据,故余干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了维持余干县人民政府颁发(95)字第07100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这二级的行政复议给了杨细苟沉重一击,但他没有气馁,他坚信法律的公正的。 开先河老农敢与县政府对薄公堂 2003年2月8日杨细苟一纸诉状,将余干县政府告上了法院。余干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此案非常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余干县邮政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同时派法官到争执地现场查看丈量土地,绘制勘测图,收集证据等,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争议地,是1963年三塘公社、大队批准划给杨细苟的宅基地。该宅基地原是荒池塘,且通过杨细苟投入劳力填土所形成的。1982年杨细苟在紧靠三塘邮电所东边搭建简陋住房,84年改建成砖瓦住房,其行为是维护自身宅基地使用权,故第三人认为原告侵占其土地理由不成立。1995年8月16日余干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使用权,未经法定登记程序及调查情况下,将原告居住了近二十年的住房土地一起登记给第三人所有,与理与法不符。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被告及第三人主张该宅基地是国家划拨土地,但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初始土地登记,应当进行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登记程序,并进行公告,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故余干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余土国用(95)字第07100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原告请求撤销该土地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归还全部被占用的宅基地,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对象,法院不予支持。 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3、5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项、第59条第1款第1项判决:撤销余干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余土国用(95)字第071001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余干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老农给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敲响了警钟 5月14日,杨细苟接到了行政判决书后,余干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细苟很高兴的告诉记者,余干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此案较为重视,指令余干县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尽快拿出协调处理意见。 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行政是对我们各级政府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强迫命令、违法行政都将成为过去。这就给我们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敲响了警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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