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患重病,丈夫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现代版的陈世美案,判决驳回了丈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郾城县城关镇农民王某和妻子郭某于1991年相识,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8月生一女儿。1999年秋,郭某因切除腰部神经纤维瘤后,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由王某和郭某的亲属照料其日常牛活,从此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吵架,2002年初王某提出和郭某离婚。郭某称,王某提出离婚10多天后,就离家外出生活,将自己遗弃在家,故不同意离婚,除非王某能给付被告以后40年的生活费336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说明感情已破裂,应予准许。女儿由王某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负担,王某每月给付郭某生活费100元。宣判后,郭某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郭某婚后感情尚好,郭某患病后,王某积极为其治疗。郭某手术后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王某此时离家出走,弃病妻弱女不顾,既不合情理,又违背法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审判决女儿由王某抚养,将使其母女分离,于情于理均不适宜。故在未解决郭某的扶养问题的情况下,一审判准予离婚不妥。于是驳回了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