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坚持群众观点 唱响司法服务民生主旋律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2-01-05 15:13:17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12月22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为发展服务的司法理念,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处于解决矛盾的最终环节,既是经济利益的“调节器”,又是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其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和保障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去的工作路线,充分利用司法裁判权主动积极维护民生权益,不断唱响司法服务民生的主旋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坚持群众观点,既是司法服务民生的应有之义,又是司法服务民生的当务之急,更是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现实之需。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职能的履行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但始终离不开为民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宗旨。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坚持群众观点,主动将各项工作纳入服务民生的大局,才能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社会和谐繁荣,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民生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只有坚持群众观点,人民法院才能从容应对民生问题所带来的司法需求大幅上升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民生问题复杂多样性与司法调整手段有限性等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有效解决涉及群众民生问题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实现。 坚持群众观点,努力实现司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目标,是人民法院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始终确保各项工作适应民生的需要,为促进妥善解决民生问题提供源源不竭的司法服务。 首先,人民法院应通过审理好民事案件切实保障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关民生问题的婚姻家庭、“三养”纠纷、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逐年增多。这些矛盾纠纷数量多,处理难度大,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依法服务、合理服务、便捷服务为载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努力实现民生权益的最大化,进而营造出支持民生发展、服务民生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其次,人民法院应通过便民网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古人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当前,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还客观存在一些困难,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偏僻山乡,群众诉讼难尤为突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快捷、方便”原则,突出司法的便民性和利民性,将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难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建设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巡回审判站为依托、以便民诉讼联络点为触角、以诉讼联络员为骨干的“四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将审判服务延伸至田间地头和社区院坝,切实减轻群众诉累,确保便民最大化。 再次,人民法院应通过丰富为民措施切实惠及民生。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目前,司法服务民生的手段相当有限,措施也还不十分具体,这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着眼人民性,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审判机关的民生情怀。要切实做好“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这篇大文章,全面兑现“一站式”服务;要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速裁机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和创新涉诉信访首问制、裁判文书零差错、法官定期带案下访、院长庭长定期接访、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等各项制度,让当事人“零距离”享受到优质服务;要简化手续,切实方便当事人办理诉讼退费,并积极解决上诉卷宗送达时间过长的“顽症”;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开通网络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案件审理进程和相关情况;要落实好应救尽救司法救助原则,积极构建包括信访救助、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四位一体”的司法救助体系,确保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到司法救助。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毫无疑问,坚持群众观点,司法服务民生是时代赋予给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人民法院应立足自身实际,时刻牢记为民服务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锐意进取,求真务实,不断谱写司法服务民生的崭新篇章!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