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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媒治”代替法治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1-02-22 09:25:13
年末岁首,河南农民时建锋因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特别引人注目。耐人寻味的是,起初,河南平顶山市中院回应媒体称,“天价过路费案”的判决有理有据。但几天后,案件峰回路转,“鉴于事实与证据的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河南省高院公布了问责结果:免职的免职;停职的停职。前后一对照,不少网友“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媒体监督的结果。只有通过媒体的监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承认,司法公正离不开媒体的监督,但绝非唯一因素。从本质上讲,民主法治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和公民监督权给予了媒体监督司法的权利渊源和时代使命,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需要通过媒体的舆论弘扬公信力。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共同承担着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核心价值体系之重任,而不是孰轻孰重的问题。 “天价过路费案”因媒体的披露,出现峰回路转的戏剧性变化,固然有媒体监督的功劳,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案之所以出现回转,确实是因为事实和证据的重大变化。如果没有事实和证据的根本改变,当年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冤屈绝对难以昭雪。如果仅仅认为只有通过媒体监督,才能实现司法公正,那么就无异于承认媒体具有“超大功能”,这实际上就是“媒治”代替法治的不正常现象! “媒治”代替法治早就由来已久。稍稍留意,我们就不难发现,目前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许多问题久拖不决,可是新闻媒体介入之后,相关部门雷厉风行,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很快被停职反省。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媒治”,也就是通过媒体的力量治理社会。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在的“法治”体系不完善,“人治”强势“法治”弱势,司法公信力没有真正树立,只能通过媒体这个中介,把事实曝光,用舆论以及民意的压迫,促成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是一种在压力之下解决问题的方式,与法治的理念背道而驰,是最令人可悲和最无奈的。 “媒治”的盛行凸显了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和对公共事务的干预功能,其背后隐藏着法治的诸多无奈:本来应该通过依法解决的事情,因为没有媒体的舆论监督,久久不能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旦媒体介入,很多被监督的部门即迅速做出处理,以致人们把公平正义寄希望于媒体的监督,却忽略了法治的重要。出现这样本末倒置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目前我们尚未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同时也充分说明了过分放大的新闻媒体监督权力,已经远远超出了新闻媒体自身的承载能力,长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众所周知,追求法治是现代社会的终极目标。“媒治”作为社会治理和“权利监督权力”的形式,其本身应该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成熟完备的法治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媒治”,只有不断夯实“媒治”的基础,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司法公正,需要与媒体的监督良性互动,但绝不能依靠媒体的“快速纠错机制”来重建。而要彻底改变“媒体纠错”的常态化,必须加快完善法制环境和法制建设,消除对媒体监督产生的“过度路径依赖”,方是上策。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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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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