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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疾病,婚后能否撤销婚姻登记?
作者:刘姝廷   发布时间:2024-08-28 14:52:29


  在爱情的温柔织锦中,婚姻如同那最坚韧的丝线,将两颗心紧紧相连。婚姻不仅是两个人情感的结合,更是法律上的重要契约。当两颗心决定携手共度余生时,妻子隐瞒婚前患癌情况,丈夫能选择撤销婚姻吗?

  基本案情:

  罗女士和周先生结婚前二人都做了婚前体检,罗女士发现自己有乳腺结节,一个月后罗女士前往医院复查,检查结束为癌症。罗女士和周先生沟通时,告知其患病但未明确告知系癌症,只交流说情况不太好,后双方登记了结婚。婚后罗女士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手术结果良好,只需要吃药和定期复检。在罗女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时,却收到周先生以罗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要求撤销婚姻的通知。

  法官说法:

  罗女士和周先生离婚之争的焦点在于罗女士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周先生是否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罗女生所患疾病不属于上述疾病,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应根据该疾病是否会给周先生家庭生活造成损害或是否会对双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根据罗女士提交的证据及审查实施,该疾病是癌症但恢复良好,不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足以影响周先生婚姻自由意志,故罗女生所患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

  关于周先生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罗女生婚前隐瞒了自己所患癌症的事实,但在婚前告知周先生情况不太良好,且现已治愈不影响工作和生活,且该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故法院驳回周先生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

  法官提醒: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当婚姻这艘船遭遇突如其来的风浪——如妻子患病这样的重大变故时,婚姻的稳定性往往会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法官在此提醒,如果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获得真挚的爱。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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