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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离婚诉求能否支持?
作者:洪琪琳 王东来 发布时间:2024-06-26 15:28:33
坦诚和信任是婚姻美满的基础,夫妻双方在婚前有权利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防止双方的重大疾病给婚后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而若配偶婚前对此隐瞒,我们在法律层面上能享有怎样的救济权利呢? 纠纷溯源 小强(化名)与美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在当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美美突发疾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过程中,小强发现美美系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但美美一直没有如实相告。小强遂以美美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美美辩称,她婚前已告知小强其有患精神疾病的事实,其不同意撤销婚姻。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美美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所患疾病明确告知小强,且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美美承担。现美美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在婚前向小强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小强诉请撤销小强与美美的婚姻关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理探寻 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前曾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原告。因此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将"重大疾病"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改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不仅使个体享有更充分的婚姻自由权利,也保障被隐瞒方的知情权,给予其一定的选择权。被撤销的婚姻不同于离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2.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3.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4.被隐瞒方在知道实情后需一年内提起诉讼。 同时,“重大疾病”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遗传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精神类疾病。 夫妻双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是对另一方最基本的尊重,而相互尊重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一方违背告知义务,另一方享有撤销权,也正是我国法律维护婚姻自由的直接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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