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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吸粉”获取报酬?莫做电信诈骗“递刀人”
作者:杨文英   发布时间:2024-07-08 15:16:47


  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吸引客户加入所谓的“免费股票交流群”,为炒股诈骗、“杀猪盘”、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吸粉引流”,行为人是否同样构成犯罪?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0名被告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3000元。

  2022年7月,彭某良为牟取高额不法利益,与实施电信诈骗的上家人员协商,由其提供“吸粉引流”帮助,负责诱骗、介绍客户给上家,以获取相应报酬。

  2022年8月,彭某良注册某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彭某煌等十人加入。该犯罪团伙在网络上冒充专业炒股人士,将欲投资股票的网友推荐至上家组建的群聊内,继而由上家实施后续的“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

  被害人罗某、苏某、蒋某分别于2023年5月、7月、8月间,经该涉案团伙引流至特定群聊组,后续被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被骗金额分别为43万元、11.7万余元、25.96万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煌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几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吸粉引流”是当今网络营销的热门话题之一,却被电诈团伙盯上,成为其寻找精准目标的手段。帮助电诈团伙“吸粉引流”,将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仔细甄别投资渠道是否正当,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进行投资;涉及到转账时,应认真核对转账信息,特别是个人账户及对公账户与平台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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