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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花钱能“捞人” 自导自演骗钱财
作者:文/郑卓 图/陈颖诺   发布时间:2024-02-29 14:58:25


庭审现场。

  2月28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招摇撞骗案。

  谎称花钱就能“捞人”

  2023年2月,被告人邹某从雷某处得知被害人兰某、陈某等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遂向雷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兰某等人代缴罚款及取保候审保证金,并可通过关系减轻法律责任。雷某将此事告知兰某后,兰某信以为真,于是通过其向邹某转账。2023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邹某以帮助兰某等人缴纳罚款、帮助走关系减轻责任为由,共计骗取多位被害人16000元。

  “假警察”,真骗子!

  2023年2月,被告人邹某明知代考驾驶证系违法行为,为赚取介绍费,仍向被害人章某、罗某、陈某介绍代考驾驶证。期间,邹某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散布自己在交警队上班、要押解人员等言语,冒充人民警察。三被害人基于对邹某“交警”身份的信任,陆续向邹某转账共计18000元用于代考驾驶证。被告人邹某收款后向上家转账14000元,个人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法官提醒

  “请托类”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编造身份背景、虚构人脉关系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接受被害人请托办理相关事宜,以“办事费”“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进行诈骗,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的行为。近年来,此类犯罪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广大群众如需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合法权益,可通过正当途径实现,切不可盲目相信他人特殊办事能力,妄图利用托关系、找熟人等歪门邪道走后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办理相关业务、获取相关资格证时,要通过正规程序办理,谨防不法分子冒充警察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同时,要增强防骗意识,尤其是涉及转账、接触交往时,要慎之又慎,核查清楚对方身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另外,在涉嫌刑事犯罪时要积极配合国家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觉承担后果并反思改正,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希望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逃避处罚,否则会落入不法分子打着“捞人”“减刑”的名义,设下的诈骗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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