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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原遗址保护区盗掘文物案件四被告人获刑
作者:张军伟   发布时间:2024-02-27 11:58:00


庭审现场。

  近日,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多人多次流窜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原遗址保护区盗掘文物案件,被告人王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至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四名被告均服判。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黄某某(在逃)从熊某处得知在扶风县周原遗址盗掘青铜器售卖能够赚钱后,先后集结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等人多次流窜至位于扶风县法门镇周原遗址境内,使用金属探测仪等工具进行探测、盗掘,并先后将盗出的青铜鼎、青铜豆、青铜簋盆、青铜簠、青铜编钟等多件青铜器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青铜器13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李某某、刘某分别结伙,多次流窜至周原遗址保护区内盗掘古文化遗址,盗得多件青铜器,追回的青铜器经鉴定,一级文物2件,二级文物8件,三级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还另有部分被盗青铜器流失尚未追回。四被告人的盗掘行为对周原遗址所具有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一定程度的破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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