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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徐亚军 发布时间:2023-08-31 15:03:36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炼油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人们沉迷于挖矿、炼油、买币、卖币不可自拔,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为获取高额回报,投资45万购买虚拟货币后起诉返还投资款及矿机费的案件。 什么是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虚拟货币指通过专用“挖矿”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案情简介 据悉,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二人系朋友关系,徐某通过被告杨某向被告谢某购买USDT币。随后,杨某向徐某出具《合作协议书》,载明:“徐某今收到杨某委托投资IPFS有效算力24T,价值四十五万人民币(450,000元),以FIL代币的形式返还收益,每T每天0.04个FIL,定返三年,每半月时间结算一次,中途无任何追加资金投入,质押币四年内退回,质押币除GAS耗损外全部退回,质押币交付数量337个FIL”。后徐某以被告杨某、谢某未将原告的投资款进行任何投资,并未支付分文投资金及收益为由起诉至本院。 法官说法 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实质上是一种“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不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部门已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判决结果 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系非法金融活动,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两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矿机费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虚拟货币交易不合法,投资需谨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列为国家命令淘汰产业,任何投资虚拟货币、交易虚拟或实体“矿机”的行为均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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