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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快收好这份安全“秘籍”!
作者:王汝霏   发布时间:2023-06-25 16:09:03


  今年6月是第十一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为您备好相关法律知识,助您识别辨别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快收好这份安全“秘籍”,守护自身钱袋子!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2.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

  2.编造投资项目,引诱群众上当。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交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四、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防范非法集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1.“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公司、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高额盈利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能够承受本金全额亏损的后果。

  3.“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防止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的意见,过一夜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二)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1.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2.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3.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五、常见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类型

  1.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2.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3.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4.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六、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建议

  1.要“看”,公司有无民政部门颁发的经营“养老业务”许可,有无向社会融资资质;

  2.要“问”,多征询子女、法律工作者意见,或者听取民政、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以及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专业意见和建议;

  3.要“学”,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学习报刊书籍,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七、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1.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集资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集资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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