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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前夕高陵法院女法官讲授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周梦梦   发布时间:2023-03-03 14:55:52


授课现场。

  应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妇联邀请,3月2日下午,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敏、法官助理周梦梦前往高陵区鹿苑街办,开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专题讲座活动。区妇联主要工作人员,具有代表性的征地拆迁村组妇联主席应邀参加活动。

  本次专题讲座专注司法审判实践中裁判征地补偿款案件时如何维护妇女儿童分配权益。讲座内容分为三部分:

  其一、涉妇女儿童土地补偿款权益保护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重点讲述了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讲述了带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法官通过第一部分法律适用讲解,说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现状,以及土地补偿款类案件的裁判难点与要点。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是确认和保护成员权的首要问题。

  其二、典型性案例分析。案例分为三种类型:涉未成年人土地补偿款分配案件、涉妇女土地补偿款分配案件、涉独生子女多分配份额案件。法官以立法现状呈现裁判指引,以具象案例展现审判实务,以案说法,用法得当,灵逸鲜活,生动展示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性作用。典型案例一方面融汇贯通相关法律条文,促进听众领会立法原理,另一方面普法适广性宣导,口口相传,推动村集体合理制定分配方案,着力强化诉源治理社会效果。

  其三、裁判评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最基本的身份权,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平等性、特定性、身份性原则。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应当合理考量户籍登记状况、是否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是否取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

  据介绍,明确农村妇女儿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使其平等享有土地权益,是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21-2030年)》和《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重要举措,事关消除农村妇女儿童贫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激发妇女儿童主体能动性,重塑村庄内生动力与活力,营造男女平等的文明乡风和淳朴民风更是新时代乡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高陵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守土有责,倾情关爱农村妇女儿童困境群体,加强权益维护,推动诉源治理,以使命担当诠释司法大爱,用忠诚履职回馈人民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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