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承包大田乡“赤谷坪”山场采伐林木。同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和周某某为新修土路连接采伐山场便于运输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也未取得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吴某某驾驶钩机修路,造成泰宁县大田乡垒际村“黄泥垅”山场内的166株林木遭受毁坏,蓄积共计9.8098立方米,材积6.3839立方米,价值4128.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接受讯问,陆续交待了案涉毁林开路的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为新修土路连接采伐山场便于运输林木,违反森林法律法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擅自毁坏他人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李某某所毁坏的林木被全部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宜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