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司法救助,感谢你们给予我们的帮助!”近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向一名因交通肇事受害的申请人褚某俊之子褚某林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当事人连声感谢。
2020年12月28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薛城区前薛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前薛线李店村路段处,与步行的褚某俊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褚某俊受伤。后法院判决该事故主要责任人王某应赔偿褚某俊各项经济损失失共计9.3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去年年底,褚某俊之子褚某林通过宣传得知法院有司法救助职能,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收到褚某林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于当日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且前往褚某俊、褚某林驻地进行核实调查。经全面核查得知,褚某俊因伤致残,卧床不起,长期需要护理,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薛城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该案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相关材料报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救助审核,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经审查决定给予褚某俊司法救助3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因为“执行不能”,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近年来,枣庄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严格落实上级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理念,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群众的解危济困作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