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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房子被查封,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戴琳丰   发布时间:2022-11-09 15:47:57


  刚买的房子,却给法院封了?最近,陶某遇到了件“房”心事。说来也真够烦的,这刚买的房子还没过户,就给法院查封了,无奈下起诉了卖家要求履行过户义务,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陶某向刘某购买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陶某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购房款,但刘某未依约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给陶某。后经查询,案涉房屋因刘某对外负债被其他法院查封。于是,陶某将刘某起诉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案涉房屋被江西省上饶市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目前尚未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故陶某应向上饶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陶某向建阳法院另案提出的确权之诉,不符合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因此,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支持了陶某的诉请,判决刘某应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陶某依据该判决也无法阻却执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陶某诉请要求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请求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其权利基础为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够阻却执行。且陶某系在案涉房屋查封后另行主张,即使作出的判决也是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所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也不能阻却执行。

  特别提醒

  涉及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交易过程中,因出售方未依约履行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义务而引发纠纷时,若案涉标的未被查封情况下,建议原告方在起诉的同时立即申请对案涉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案涉标的被其他法院查封造成其他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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