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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年轻女子锒铛入狱
作者:尹庆元   发布时间:2022-07-04 15:08:07


庭审现场。

  本以为是轻松赚钱,岂知却锒铛入狱。6月30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字某某(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至此,字某某追悔莫及。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字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出借给一个姓陈的男子使用。在出借银行卡后,字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姓陈的男子。借卡当日,字某某帮助姓陈的男子用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取现金19900元。从3月28日至29日间,字某某出借的三张银行卡共有15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入,流入资金合计人民币833051.13元。案发后,字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和支持。被告人字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援助下签字具结,对其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字某某主动退缴犯罪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字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实际,予以采纳。本案社会危害性大,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不宜对被告人字某某适用缓刑。故被告人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字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系被他人利用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信。被告人字某某退缴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字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除受到相关惩戒以及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切勿以身试法。

  法官提醒: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这个看似轻松获益的行为可能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既让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也让自己身陷囹圄。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方能致富,只有守住我们的“钱袋子”,才能守住我们的幸福和美好生活。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骗意识,提高警惕,不让诈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更不让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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