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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一男子非法捕鱼被判赔偿生态修复金1.2万元
发布时间:2022-05-20 13:36:25


庭审现场。

  “我心存侥幸,多次在禁渔期、禁渔区清水江流域用渔网打渔,破坏当地渔业资源,走上了犯罪道路,大家要以我为戒……”5月19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柱县坌处镇少数民族村寨三门塘村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忏悔。

  2021年3月至4月,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多次在天柱县白市村清水江河段,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4000元。天柱县人民法院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形,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同时判决其赔偿生态修复金12000元。

  这件案件由天柱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进行室外庭审。法庭邀请了当地村民旁听,用身边的人和事,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促进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很有教育意义,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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