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7年4月,被告人林某在余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注册成为某外汇投资网络交易平台的会员,并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发布朋友圈、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推广该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黄某、王某与高某、傅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通过下线及间接下线继续发展下线及间接下线。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王某及傅某、刘某、高某(均另案处理)在余某的推荐下,决定共同发展会员。被告人黄某、王某通过开工作室等方式发展会员。经鉴定,至2019年7月16日止,被告人林某共发展下级会员16层21338人,被告人黄某、王某等人共同发展的下线会员15层8982人。截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林某传销的实际获利金额为7274031.19元,被告人黄某传销的实际获利金额为2880761.75元,被告人王某传销的实际获利金额为3425316.28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王某在王某家中被抓获,20日,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林某退赃100万元,被告人黄某退账45.3万元,被告人王某退赃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黄某、王某伙同他人以经营外汇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所谓的投资金,并依照加入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缴纳投资金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退缴的传销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传销款人民币6274031.19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缴的传销款人民币45.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传销款人民币2427761.75元,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退缴的传销款人民币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传销款人民币3167316.28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