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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卡后又“黑吃黑” 五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获刑
作者:庞佳   发布时间:2022-01-30 10:09:29


  五被告人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团伙,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在银行卡有资金流动时通过挂失取现的方式“黑吃黑”。1月27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五被告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2020年7月,被告人卿某在明知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银行卡1套,获利人民币500元。至案发,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转账,共计结算资金人民币87万余元。2021年期间,被告人卿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分别通过被告人邹某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共6套,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转账,至案发,共计结算资金人民币205余万元。五被告人分别在卡内有资金流动时,将银行卡挂失注销,取出卡内余额,被告人卿某、王某甲、高某某将取现的钱与被告人邹某进行了分赃,被告人王某乙只取出200余元。

  平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卿某、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判决。

  目前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对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绝不姑息,以“黑吃黑”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侵犯不同的法益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不能买卖、出租、出借,一旦违反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忌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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