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了赚钱,没有认识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触犯刑法,经过法官释法和教育,深刻认识到出售银行卡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们决不再犯。”近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两名被告人经过审理认识到了出售银行卡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深刻的法律教育。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和李某二人利用自己份信息各办理了1套中国建设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出售给王某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张某和李某二人从中各获利2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张某和李某二人所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支付结算总额达到人民币600余万元,和人民币130余万元。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到孟村县检察院,孟村县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孟村县法院提起公诉。
孟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对于自己出售银行卡的行为明知不妥,但仍然出售给他人使用,导致其出售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张某和李某二人出售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总额分别达到600余万元、130余万元,支付结算总金额均达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张某和李某二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属于“95”后,初中辍学,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出售银行卡的行为知道是不对的,但并没有认识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触犯刑法。经过法官释法及当庭教育,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也深刻认识到出售银行卡的违法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表示决不再犯。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和李某二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执行1年6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执行1年,罚金3000元,并依法收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