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赚好处费出租、出售银行卡 丹寨四被告人获刑
作者:任泉宁   发布时间:2021-11-17 14:47:48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出租、出售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该类型案件和近年来活动猖獗的电信诈骗关系较为密切。犯罪分子为将黑钱洗白,往往会在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得手后的赃款拆分,又以层层转账方式将钱款转到数十个乃至成百上千个多级账户,以此增加案件侦办难度,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这其中就需要大量的银行卡。

  该案中,甲某(在逃)从东南沿海某省潜逃至丹寨县,从事非法转账“跑分”活动。其首先以较高额度收购乙某的三张银行卡用于非法转账活动,乙某虽明知甲某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最终金钱的诱惑下“破防”。而后甲某又向乙某抛出“橄榄枝”,称如果乙某帮忙介绍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给其,还能获得不小数目的好处费,乙某动心。后在乙某唆使下,丙某、丁某、戊某分别到各大银行网点开户办理银行卡及配套工具,银行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相关结算账户开户风险后,丙某等人仍然将银行卡及配套工具出租给甲某使用,数量为三至五套,各自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乙某在出租以及介绍他人办卡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后甲某使用其四人出租、出售的银行卡用于非法转账活动,流水资金高达1亿余元。

  公安机关在开展“断卡行动”中发现有被诈骗资金流入乙某、丙某、丁某和戊某的银行账户,遂立案侦查办理,并将乙某、丙某、丁某和戊某抓获归案,甲某至今尚在逃。

  该案移送到丹寨县人民法院。该院经一审审理,认为乙某等四人明知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获刑八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示:出售、出租还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只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躺平”需谨慎,天不掉馅饼!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1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