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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张昊 发布时间:2021-11-11 09:44:35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上升120.4%和104.5%。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依法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这批典型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过程中,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案,宽严相济、不枉不纵。 职业化团伙暗地交易被重罚 2018年4月至次年5月,张某节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使用丝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吴某龙等人的收鱼团伙。 吴某龙等犯罪团伙明知收购的鱼为非法捕捞渔获,仍加价卖给鱼贩朱某辉等人。吴某龙等从不在交易现场露面,只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确定交易细节,再联系非法捕捞人员直接将鱼装车。后朱某辉等人雇车将鱼运至重庆贩卖。至案发时,张某节等10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吴某龙、朱某辉等10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2020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龙等1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检察机关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江豚保护协会工作人员和渔民代表旁听。法院以张某节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张某节、吴某龙等人1年6个月到拘役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共计28万余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42万余元。同时,判处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这起典型案件中,为有效预防、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紧盯非法捕捞的捕、运、销全链条,将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作为重点打击、从重处罚的情形。 准确认定惩治生产性垂钓 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等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用10套鱼竿、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心投放非法捕捞。两人返程时被民警抓获,其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被依法扣押。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宝、万某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人被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万元及专家评估费。 近年来,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精准作用于深水鱼群区,捕获珍稀、濒危鱼类。有的甚至辅以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危害很大。 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准确认定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依法惩治,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生态危害性小被不予起诉 2020年4月,黄某航携带一张密眼网邀杨某至长江支流桐槽溪一河段捕鱼。杨某在上游投掷石头,将鱼赶到网内,两人捕获10条白参鱼被民警查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黄某航、杨某为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系娱乐偶尔捕鱼。虽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但渔获量少且系当地常见鱼种。两人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生态赔偿金,涪陵区检察院决定对两人作法定不起诉。 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被予以维持后又提出复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复核后维持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入罪标准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另一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穆某群到贵州省遵义市长江支流赤水河小茶湾河道,使用网目尺寸3厘米的拦河网和3根鱼竿,捕到黄颡鱼和白条鱼25条,被民警查获。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穆某群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捕获鱼系当地常见普通鱼种,生态破坏较小;系初犯、偶犯,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增殖放流。综合考虑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穆某群作出行政处罚。穆某群被罚款1000元。 此类不起诉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部分案件中,行为人系对长江禁捕认识不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规定了解不全面,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均较小。检察机关主要从捕捞方法、捕捞工具、犯罪动机、主观故意、涉案生物的珍贵濒危程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 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主动做好刑事司法、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使后续处理于法有据;违法者受到惩罚,也警示了群众。同时,检察机关针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敦促其更有针对性地履行职能改进工作。本案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作为。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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