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身试法,广西资源县两名男子共同策划实施绑架他人,欲索要钱财。2021年10月18日,资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起绑架案,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粟某、程某在一起吃饭时聊到没钱花,便商量将原资源县某局局长肖某绑架到打鸟界索要最低20万元人民币的赎金。2021年3月17日,二被告人到桂林市八里街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银色五菱之光微型车,当天程某从网上购买了GPS定位装置,二人将GPS安装在肖某驾驶的越野车底盘上,并通过手机APP对肖某进行跟踪。被告人粟某、程某通过GPS多次对肖某进行跟踪后,发现肖某经常与他人在一起,再加上肖某身材魁梧,二人担心无法绑架肖某,遂放弃了对肖某的跟踪、绑架,并将安装在肖某车辆底盘的GPS取下。
2021年6月,被告人粟某、程某商量决定绑架资源县某局局长万某。2021年6月21日下午,二人将GPS安装在被害人万某驾驶的小轿车底部。6月29日17时许,二人将微型车开到万某的车库通道伺机作案。18时许,万某停车走出车库,粟某因心生害怕便没有实施绑架。当晚20时许,二被告人通过手机APP发现万某又开车出去了,于是决定等万某回车库的时候绑架万某。21时35分许,万某将车停到车库往滨江路走时,粟某戴着鸭舌帽从身后将万某的脖子勒住并往微型车的位置拖,万某一边挣扎一边大喊“救命”。在粟某快将万某拖至微型车右后门时,程某从微型车上下来帮忙抬万某的脚,此时在某烧烤摊吃夜宵的客人听到呼救声后过来查看情况,粟某看到有人过来,二人便放开万某驾驶微型车逃离现场。不久后二人又走路返回现场,发现被害人万某已经报警,就将作案微型车开至资源县某国道河边,连同其他作案工具用汽油一并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是共同犯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粟某、程某均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