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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套路贷”活动 宣州八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作者:金松 李雯 发布时间:2021-09-23 16:10:18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袁某等八人涉恶案。八人均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朱某、柳某、王某寿(均已判刑)为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在未取得贷款发放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宁国、广德、泾县、南陵等地成立多家商务服务公司。朱某、柳某、王某寿为上述公司股东,朱某负责各公司“套路贷”套路的设定及大额放贷的把关等,柳某具体负责宁国某商务公司“套路贷”业务洽谈及合同签订等,王某寿主要负责各公司“套路贷”的资金筹措等,刘某(已判刑)作为广德、泾县、南陵某商务公司股东,具体负责广德某商务公司“套路贷”业务洽谈及合同签订等。2014年,朱某以朱某智名义在宣城市区青年路经营某寄卖行,从事“套路贷”放贷业务;2017年,柳某、王某寿在宁国注册成立某商务公司,从事“套路贷”放贷业务。 朱某、柳某、王某寿等人在经营上述公司期间,以“无抵押、额度高、放贷快”引诱急需资金的被害人前来借款,以“公司规定”、“行业规矩”诱骗被害人签订高倍单份、空白的借款合同以及空白收条等,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证明,又虚构家访费、服务费、介绍费等各种名目从借款本金扣款,向被害人实际发放远低于借款合同记载数额的钱款,以虚增债务。在被害人逾期未还款后,业务员、贷后催收人员采用打电话、上门催讨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索要剩余本金、利息、逾期费用等。索债未果后,安排他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照虚高的合同借款数额还款。 朱某、柳某、王某寿等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陆续吸纳被告人袁某、贾某、雍某、袁某春等人,分别入股广德、泾县、南陵、宁国某商务公司,并雇用被告人陈某、高某、胡某、胡某天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贷后催收人员、会计等,逐步形成了以朱某、柳某、王某寿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袁某、贾某、雍某、袁某春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胡某、高某、胡某天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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