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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高效保护妇女权益
作者:黄雅静 袁莹莹 发布时间:2021-10-19 16:39:55
10月15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当天送达,第一时间为家暴受害者“撑腰”。 王某(女)与唐某(男)于2019年底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自述婚后半年起,丈夫唐某就开始对其进行殴打,王某三次向派出所报案,均因伤势未达到刑事案件拘留标准,导致唐某被当场释放。2021年10月9日凌晨,唐某再次殴打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身体多处淤青,后唐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并因此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唐某的施暴行为给王某心理带来极大创伤。无奈之下,王某决定向兴宁区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10月15日上午,王某哭着来到兴宁区法院,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据进行立案。立案后,该院家事和少年审判庭法官对王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经对证据进行审核后,法官认为王某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报警回执等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确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并依法作出禁止唐某对王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的裁定事项,保护令有效期为六个月。 法官了解到因王某被唐某殴打,王某的若干家人已赶来聚集在王某和唐某的住所,双方矛盾激化,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为及时保护王某的人身安全,同时缓解王某家人与唐某之间的矛盾冲突,主办法官立即安排人员印制裁定书,并指派人员于当日下午来到唐某家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唐某、王某,并对唐某进行训诫教育,告知唐某如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告诫王某及家人要相信法律,冷静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避免激化矛盾。同日,法院干警还迅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至公安机关及社区居委会,确保受家暴妇女置于全方位的保护之下。 兴宁区法院为保护受家暴妇女权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切实做到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当日送达,高效处理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了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做好受家暴妇女的守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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