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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暴说不!南丹法院发出今年首份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0:12


  2020年1月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221民保令1号裁定,并向当事人莫某和黄某送达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立即执行。据悉,这是该院2020年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莫某与被申请人黄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莫某称婚后黄某脾气暴躁易怒,经常酗酒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7月、2019年12月黄某曾两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其全身软组织挫伤,并已报警处理。在派出所民警做思想教育后,黄某还多次恐吓莫某若向法院起诉离婚就要杀死其和其家人。

  法院在审查莫某提供的证据后,认为黄某的行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莫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莫某及家属;禁止被申请人黄某骚扰、跟踪申请人莫某及其家属。

  当天,法院还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委员会送达了裁定书,请辖区派出所、社区委员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在向黄某送达时,法官对其的家暴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表示当时因醉酒才会出现过激行为和不当言论,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家暴行为。

  据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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