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变快、社交圈子变小,多种因素导致单身男女增多,有偿婚介服务成为不少单身人士的的选择。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介公司起诉会员讨要服务费的案件。
2020年6月,陈某与某婚姻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婚介协议书》约定:某公司为陈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陈某向某公司缴纳婚姻服务费3600元;另约定,待陈某通过介绍找到择偶对象并成功登记结婚后,应在结婚登记一周内另行支付3000元“婚姻介绍成功费”。协议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婚姻服务费3600元,某公司依约为陈某推荐择偶对象。三天后,某公司向陈某介绍了条件相似的择偶对象张某,两人互生好感开始交往,并于202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某公司成功履行婚姻介绍服务,促成陈某、张某婚姻后,陈某却拒不依约向某公司支付婚姻介绍成功费3000元,后某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陈某确系经该公司介绍相亲并成功恋爱结婚,故该公司的服务完全符合陈某意愿,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陈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某公司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向征婚者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征婚者向其支付服务报酬的合同。该服务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婚介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最终成功促成陈某和张某认识、恋爱并结婚,陈某亦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支付“婚姻介绍成功费”。在现今社会中,诚信是人的第二“身份证”,人人都应讲诚实、重承诺、守信用,说话算数,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