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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作者:叶丹 发布时间:2021-06-22 14:47:00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后后可以返还吗? “只要是正当的男女恋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分手了当然要返还。” “属于赠与,不应该返还。” “像520、1314这样的特殊含义的转账, 不应该返还。其他的还是要返还吧。” “大笔的转账要还,小额的不应该要求返还。” …… 看来大家对于彩礼的理解各有不同。那么,法院究竟是怎么判决的呢? 案情回顾 甲男、乙女自由恋爱半年后,2019年6月按当地风俗订婚,2020年7月乙女提出分手,甲男多次要求和好均遭拒。甲男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及其父母返还恋爱期间的开支合计20余万元(包含微信转账、恋爱期间的日常开支、订婚现金彩礼、首饰和衣物等)。 经查,2019年至2020年9月间,甲男通过微信先后30余次向乙女转账69980元(单日超过1000元的转账为62800元;单日转账未超过1000元的有7180元)。乙女通过微信先后近20次向甲男转款17020元(单日转账超过1000元的有15000元;单日转账未超过1000元的2020元)。订婚当日,甲男支付给乙女父母现金彩礼36600元,并购买了“三金”(金项链、金尾戒、钻戒)给乙女,给付了猪脚一只、酒两瓶、茶叶两包、米一袋、盐两包(物品的品牌、价值均无法查证)。乙女父母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家具家电送至甲男家。庭审中,乙女当庭返还了“三金”。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其他现金支付8万余元,乙女不认可,甲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结果 一、扣除乙女微信转账给甲男的大额款项,乙女返还甲男微信转账支付的大额款项合计人民币47800元。 二、扣除陪嫁物品折价,乙女父母返还给甲男彩礼人民币5100元,及订婚物品的折价16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700元。 三、乙女父母购买的陪嫁家具家电归甲男所有。 四、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彩礼是为促成婚姻,男女一方向另一方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无法实现,一方赠与的条件未成立且赠与钱款数额较大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彩礼数额不能做扩大解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通过微信支付的小额转账,是出于对对方的爱慕,其目的在于促进感情,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不应当认定为彩礼,应属于一般赠与,均不能要求返还。对于恋爱期间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微信转账,结合我县经济水平,应认定原告基于社会风俗,为达结婚目的而作出的钱款支付,具有彩礼性质,不宜认定为无偿赠与,现双方已经无法缔结婚姻,乙女理应返还,但应当扣减乙女对甲男单日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微信转账。故,本案可以认定的彩礼为甲男订婚当日支付的36600元及相关物品的折价1600元,为结婚购买的“三金”,以及恋爱间甲男通过微信转账给乙女的金额超过1000元的大笔转账合计62800元。但,乙女通过微信向原告彭文荣转款中超过1000元的金额为15000元,以及乙女父母购买了的陪嫁家具家电折价31500元,应当在返还彩礼的总金额中酌情扣减。甲男主张的恋爱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及其他现金支付的6万余元,因乙女不认可,甲男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援引
《民法典》关于彩礼的解释: 3、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不能要求返还彩礼: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多年;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三是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法官寄语
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订婚当日支付的彩礼现金及财物属于彩礼,未能结婚,理应返还,几乎没有争议。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却有很大争议。 归纳起来,记住下面七句话: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性格不和解除婚约
转账带有恋爱象征
转账金额超过常态
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同居多年或已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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