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委托买卖婚姻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老彭出资9万元委托同村村民李某带其儿子去老挝买媳妇的行为由于违背公序良俗而竹篮打水一场空,被告李某也因无效民事行为遭受不小的损失。
原告老彭与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老彭的儿子因为家里条件和自身条件不佳迟迟没有找到结婚对象。2019年,老彭听同村人说李某有路子可以带人去邻国老挝买对象而且价格不贵,于是老彭便主动拜托李某带他的儿子小彭去老挝找对象,并于在同年12月3日和4日先后向李某的银行卡里共计转账9万元整。随后李某带小彭在老挝住了约两个月,期间生活开支由被告李某支付,后一直未找到对象,两人便返回万年老家,李某归还给原告彭某9000元。此时老彭认为李某应将剩余的8.1万元全部归还,而李某提出自己是受彭某的请托,避免老彭家绝后才带小彭去老挝买媳妇的,在老挝两个月食宿、交通等费用为小彭花了8万余元。自己去老挝是为了老彭家人的利益,但现在自己不仅没有获利,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还款。老彭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8.1万元。
万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让被告帮其儿子去老挝找对象,转账90000元,其目的是买卖婚姻,原、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因上述无效民事行为收取的钱款应予以退回。考虑到被告李某带原告儿子小彭在老挝住了近两个月,期间生活开支均由被告支付,产生了相应的费用,加之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兼顾原告的经济状况,在被告退回原告9千元的基础上,酌定被告再向原告退回40000元。对于被告提出在老挝费用的开支主张,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再返还原告老彭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