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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我见
作者:李婕 发布时间:2021-09-02 15:51:20
2019年浙江温州中院对于失去偿债能力的破产企业债务人蔡某,作出将总债务 200 多万债务在18个月内按 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判决,开辟了中国内地个人破产审理的先河;2021年6月底,江苏徐州、苏州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107件,结案63件,帮助69名债务人走出债务泥潭。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看到了重新再来的曙光,也让之前暂时“执行不能”的案件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出口。从执行工作的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体现了对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平等保护。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通过书面通知和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使全部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公平清偿的机会,避免了债务人债务较多但个别清偿的可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能进入破产程序的适格主体仅为“企业法人”,个人对自身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在个人商事活动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创业失败的不在少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为这些个人因经营失败创设了平等的市场退出的机制。 2.可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难”在我国当前民事执行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其实质已经是个人破产,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宣告被执行人已破产,能将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化解。 3.保障和尊重人权,给被执行人提供重头再来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是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通过这项制度,法院可以筛选出想信守诺言却 暂时无法清偿债务的“无奈失信人”进入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这类人最大程度地清偿债务,从而使其生活重新回归正常轨道,保证了人最低的生存发展权,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找回昔日自信、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二、个人破产制度程序构建 1.明确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人群范围。一般说来,个人破产制度有消费者破产模式、商人个人破产模式、个人破产模式三种。但比较起来,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选择个人破产制度为宜。在经济发展高度发达的今天,个人商事活动和消费活动日渐增多,已经很难完全将个人商事活动和民事个人行为完全区分,而采取前两种破产模式无法最大限度的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筛选出来,且目前多国也是采取个人破产模式。在立法构建时,吸取国际最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将可使这项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 2.有必要创设个人自由财产制度。个人财产自由是和废人破产财产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法律规定或由法院酌情决定的,未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而用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若一股脑将个人财产全部纳入破产财产虽可极大提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但也会导致债务人的生活更加艰难不利于债务人生存权的保护,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时,可用法条明确概括个人破产财产和自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并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操作性。 3.个人破产立法中免责制度的建立。该项制度是个人破产的核心制度之一,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对于在破产制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于承担债务的制度。这项制度可以帮助债务人能够真正的甩去过往包袱,开始新的生活,这也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但免责制度究竟是采取“即时免责”即通常在2-3年内符合条件就立即免责,还是采取由法院许可才能获得免责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笔者更认同后一种免责制度。“即时免责”更多是在欧美国家实行的制度,适用的条件与我国的国情有所不同,采取法院的裁决才能决定是否免责的制度,能够确保程序正义,杜绝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债权人的权利。 4.对个人破产制度中失权和复权的建议。这项制度旨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制度后,在一定条件下不得从事相关职业和丧失某些权利的制度。这项制度类似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个人信用惩戒制度,这也是对破产个人的一种惩戒和警示,对社会稳定有重大作用。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丰富多样的大环境下,个人征信体系也日趋成熟和完善,这也给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建立的氛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理应提上日程。构建一套能对债权人、债务人权利都能最大化保护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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