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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证据”被打假 妨碍诉讼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09 13:33:47


  2021年4月7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1023司惩1号处罚决定书,对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合同的原告和证人作出罚款处罚。这是南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开出的首张“罚单”,表明了法院对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2021年1月10日,原告鄢某将一批蜜桔交由被告满某进行承运,在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无故自燃,货物尽毁。同年2月18日,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满某等赔偿其损失135000。起诉的同时,鄢某向法庭提交了《水果购销合同》、《运输协议书》等证据。承办法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水果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南丰蜜桔价格为每市斤1.95元计算,该价格明显与南丰蜜桔市场行情并不相符。次日,承办法官通知鄢某和曾某就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的情况进行“背靠背”询问。询问前法官依法告知鄢某和曾某必须如实向法院陈述基本事实,如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问话过程中,鄢某和曾某坚持陈述《水果购销合同》是真实的,双方就缔约过程、付款方式和金额等做了基本一致的完美陈述。在对鄢某问话快要结束时,法官问了鄢某一个问题:你和曾某是微信好友吗?鄢某对法官闲谈式的提问完全没有防备,回答:“是的。”于是法官顺理成章的要求查看鄢某和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鄢某脸色微变后表示同意。通过查阅鄢某和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法官发现俩人在合同签订前就有密切往来,有报账记录,俩人可能存在合伙或雇佣关系,双方的关系绝非如他们之前向法院陈述仅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法官的追问下,心虚的鄢某承认其为了多得到货物赔偿款串通曾某签订了假的《水果购销合同》。事实面前,曾某对签订假合同的事也如实交待并承认错误。南丰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考虑俩人承认错误的态度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对鄢某作出罚款6000元,对曾某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依据。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诉讼参加人必须如实陈述事实 ,客观提供诉讼证据材料,任何虚假陈述、隐瞒事实、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不诚信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鄢某本是货物损失的受害人,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其合法的权利,但鄢某却自作聪明,视法院为“影院”,想用一份”完美“的假合同蒙骗法官,骗取不法利益,货物损失赔偿款还没得到,反而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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