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李某虎与被告杨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确认双方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杨某清返还李某虎借款本金3万元。
2017年3月15日,杨某清向李某虎借款3万元,并向李某虎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载明,杨某清向李某虎借到现金3万元,月息2.5分。杨某清借得款项后向李某虎支付了至2019年12月前的利息,其后利息再未支付,也未归还本金,李某虎为此诉至法院。法官审查发现,李某虎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他人的案件数在相应的期间达到一定的件数,被新源县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之规定,即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本案中,李某虎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其与杨某清的民间借贷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经案件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李某虎自愿与杨某清达成前述调解协议。法官表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常业性放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其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