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为母亲的范某将未成年儿子名下房屋抵押借款,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张抵押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无效,法院不予认可。
2015年10月,王某、范某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范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并约定范某以房屋为该借款设立抵押担保。次日,被告人范某以其子梁某(未成年)名下房屋为王某50万元的款项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同日,双方另签合作意向合同。截至2019年6月范某共计还款27万元,此后未再向王某还款。王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因范某、王某双方皆存在违约行为,且合作意向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执行,范某、王某纠纷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范某主张对未成年人梁某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梁某办理抵押时,经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在获得借款后, 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抵押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对梁某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也应由范某本人承担责任,而不能否定对外法律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