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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法院宣判三起涉职业放贷案件
作者:韦林汕   发布时间:2020-06-05 13:26:25


  6月3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职业放贷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法认定原告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原告诉请利息超出的部分及律师费等不予支持。这是该院审理的首批涉职业放贷行为的案件,有效维护辖区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今年1月,家住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的陈某到柳北法院沙塘法庭立案,分别起诉市民周某、龙某、雷某,要求三人分别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20万元和18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同时还提出让三起案件的被告承担律师费6100元、11000元和11000元及诉讼费。

  5月,柳北法院分别开庭审理这三起案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3%,即5400元,付息日期定为每月11日;逾期还款的,逾期每超过一天,则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作为违约金赔偿支付给原告,期间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原告的本金和利息及违约金,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委托案外人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四次转款合计18万元。借款后,被告雷某按约定的每月利息5400元将借款利息归还至2018年9月。

  用同样的方式,陈某以2.5%的借款月利率向周某出借10万元、以2.8%的借款月利率向龙某出借20万元。借款后,陈某按约定的每月利息2500元将借款利息归还至2018年12月、龙某按约定的每月利息5600元将借款利息归还至2019年4月。随后陈某追索款项未果,便将上述三人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还查明,陈某于2018至2020年期间,截至今年5月本案开庭当日,在柳北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共13件(包含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超300万元。

  柳北法院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本案中,原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十次以上,可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故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损失。

  由于借款后,被告雷某已经按月利率3%即每月5400元将借款利息归还至2018年9月,即已经归还了20个月合计金额10.8万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的款项金额7.2万元,并且应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9月止期间以1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止期间以7.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期间以7.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因《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自始不具备职业放贷资格,其主张被告承担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法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同样的计算方式,法院也认定了其他两件案件的被告周某、龙某应归还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柳北法院分别对三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雷某归还原告陈某72000元及利息,被告周某归还原告47500元及利息,被告龙某归还原告54400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柳北法院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法院通过严打职业放贷人,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和积极引导,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的服务于市场经济,让放贷人和借款人都能在借贷中各取所需。柳北法院将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让他们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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