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镇人民政府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货款95000元。
1999年至2000年间,四川省巴中蕙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民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大茅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茅坪镇政府)提供丹参种耔。2002年,经双方结算,大茅坪镇政府向蕙民公司出具了94800元的欠条。此后,蕙民公司多次向大茅坪镇政府催收货款,但大茅坪镇政府一直未支付。2016年,蕙民公司向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大茅坪镇政府支付货款。同年11月,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大茅坪镇政府支付蕙民公司货款94800元及其利息。大茅坪镇政府不服判决,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大茅坪镇政府因资金极度困难,未履行义务,蕙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2018年,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平昌法院办理。
在执行过程中,平昌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大茅坪镇政府履行法律义务。大茅坪镇政府于2018年和2019年支付9万元后未再履行。2021年2月3日,平昌法院借“司法大拜年”专项执行活动主动出击,向大茅坪镇政府释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经过执行干警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95000元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