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李玲同志为洪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决定其代理洪泽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后,李玲进行了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