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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请求补发征地款 巡回法庭家门口开庭释法
作者:曹若男   发布时间:2020-11-24 15:03:03


  11月23日,河南信阳迎来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雪,纷纷扬扬的雪花伴随着寒风飘洒在大街小巷,寒气悄无声息地窜进人们的衣服里,却攻克不了法官如火般的内心。上午10时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将巡回法庭开进信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就地开展了一场巡回庭审活动。庭审现场吸引了不少社区群众旁听,让群众直观地感受到司法严谨性与公正性的同时,也对现场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这是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周某作为闵岗某村村民,2013年外嫁后,并未将户口迁出且未在男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参与过任何收益分配。2019年信阳高新区征用该村集体土地,闵岗社区居委会以周某出嫁后不再参与任何利益分配为由,拒绝向周某发放征地补偿款。周某不服,遂向平桥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当地群众对该案关注度较高,且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公开审理该案可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平桥法院决定送法进社区,直接把审判庭“搬”到了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现在开庭!”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庭审正式开始。在平桥法院五里法庭员额法官潘涛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各自做了具体陈述和举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法庭查清了案件事实,潘涛也向案件当事人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

  休庭后,潘涛结合案件以案释法,从情、理、法等角度给现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潘涛表示,女子出嫁后是否还能领取户口所在地征地补偿款的案件现在较为普遍,村委会可以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但这个方案必须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自由调整的尺度也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自己从未打过官司,也没进过法院,平时都是在电视上看到法官开庭。今天在家门口旁听的这场巡回审判,开了眼界,长了知识,希望以后开展更多类似的活动。”参与此次旁听的群众说道。

  庭审结束后,法官干警向在场的旁听群众发放“12340”宣传页,宣传法院“提两率”工作情况,提升群众对政法机关工作的满意度。

  近年来,平桥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巡回法庭深入田间地头、当事人所在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家中巡回办案,不仅向辖区居民展示了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使辖区居民充分感受到诉讼便民利民和司法为民的原则,同时,让前来旁听庭审的居民得到了普法宣传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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