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馈,投资一万,利息二千。”不法分子利用少数群众贪图“高额回报”之心,通过虚构集资用途、承诺投资返现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因帮助他人非法集资,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出非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顺昌法院经审理查明,顺昌某日用品商行系个体经营企业。2017年7至12月间,该企业员工张某果在其老板林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三次召集人员参与林某主持的推介会,林某则利用周年庆、产品体验、年会等名义,向张某英、严某坚等5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全部归自己使用。案发前,林某已支付上述集资款本息共计11.75万元,尚有本金55.5万元无法偿还。2018年12月,张某果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果明知他人未经有关金融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仍提供帮助,参与集资的金额达67万元,导致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张某果系从犯,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考虑其在哺乳期,结合河南省宝丰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