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单身女性被骗子骗财骗色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日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罪案件。
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及收入状况,以“王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交往。交往时驾驶着车牌号为云A7D***的奥迪A6轿车,称自己开餐饮连锁店,在昆明、丽江、下关、普洱等地都有自己的餐饮店。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自己父亲出事,财产和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装修费,发生交通事故、生意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并把自己银行账户余额为一百多万元、一千多万元的短信截图分别发给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等12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32.2238万元。其中分别向周某某、黄某某出具六万元和八万元的借条。截至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仅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79919.99元,剩余人民币114.5318万元长期未归还。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14.53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归还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