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至6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开庭审理并宣判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来自富川县的三被告人李某、柳某、陀某因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与李某孝(另案处理)到富川县古城镇“毛坝”用电鱼机电鱼,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电鱼设备和水产品1.38斤;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柳某使用皮划艇、电瓶、逆变电源等电鱼工具,到富川县古城镇“大桥头”河段水域电鱼1.1斤;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陀某在富阳镇环城北路附近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电鱼6.1斤。经评估,三被告人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渔业资源修复可折算总金额分别为376元、873.4元、3407.1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已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用于购买成鱼、鱼苗在富川县龟石水库毛家码头进行放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柳某、陀某三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且自愿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并完成增殖放流,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