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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28人非法捕捞被判刑 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
作者:罗文波 黄晓旭   发布时间:2020-06-03 14:12:56


庭审现场。
被告人出庭受审。

  为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有效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6月2日上午,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十三起认罪认罚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同时,决定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依法移交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渔业资源修复。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至5月期间,13件案涉案的28名被告人无视政府相关部门张贴的关于2020年内陆水域实施禁渔制度宣传、禁渔期通告和禁渔宣传横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民警查获,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28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28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8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28名被告人自愿缴纳渔业资源修复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非法捕捞所获水产品数量不大,且具有依法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其中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因其中两名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对其从重处罚,分别对该二人判处了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对于扣押在案的所有非法捕捞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对28名被告人缴纳的渔业资源修复费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元依法移交隆林各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用于渔业资源修复(购买等价的鱼苗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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