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某某与申请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经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7月3日,笔者从四川省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室获悉,该中心人民调解室第三方调解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首次获得了邻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效力,标志着邻水县的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申请人徐某某称,在2018年至2019年之间,卢某某以承包工程项目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人徐某某以手机微信转款的方式,前前后后转账给对方接近2万元钱,双方口头约定了归还本金的具体时间。到了归还借款的时间后,申请人徐某某多次电话催促对方还款。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没有偿还借款。对方辩称,申请人徐某某手机微信转款的事实成立,转款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徐某某所说钱的用途持有异议,是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钱。双方由此引发了经济纠纷,产生意见分歧和矛盾争执,无法进行和平协商解决。申请人徐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行第三方人民调解。邻水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实施第三方人民调解。
依法调解彰显公平公正,人民调解体现合情合理。该件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重点突出了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申请三方调解、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原则。第三方人民调解员,采取背靠背微信聊天交流、远距离个人电话联系询问详情、面对面单独沟通解决方案的人民调解特点。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还款的人民调解协议,使这件民间借贷纠纷圆满调解成功。
为了全面落实人民调解责任,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共同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人民调解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获得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