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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五人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被告人最高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9-12-03 09:18:43
庭审现场。 11月29日下午,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辉等五人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峨眉山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乡、社区干部及本地群众、新闻媒体、被告人家属等150余人参加了旁听。 峨眉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辉、张某、赵某东、欧某菲以峨眉山市某小区为活动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三起恶势力实施的惯常犯罪活动,形成人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将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在组织内部进行分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性特征;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极大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产生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具有多重性及复合性,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暴力性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特性;故对彭某辉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从上述犯罪活动来看,彭某辉、张某为该恶势力的纠集者,赵某东、欧某菲为该恶势力的成员。 综上,峨眉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恶势力中的地位、作用及在具体犯罪中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彭某辉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东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欧某菲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黄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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