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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公民信息软暴力催贷 永安7人涉恶案宣判
作者:谢程平 王丹婷 发布时间:2019-11-28 09:16:39
11月26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对颜某顺等7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苏某令、吴某桥、林某梁、曹某鑫、郑某铭(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陆续成立“兴融”、“融E借”、 “万顺金服”等网络放贷公司进行网络高利放贷,使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通过微信、QQ软件向借款人放款,利用“有凭证”等平台签订电子借条,收取高额服务费、逾期费,并分工实施高利放贷。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信息和微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属、朋友、同事等人进行恐吓、辱骂和滋扰,逼迫借款人及其亲友归还借款,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查明,被告人颜某顺在实施网络放贷过程中,还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904条,用于个人使用。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为实施网络小额款贷,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不法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颜某顺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辱骂、滋扰,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七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某顺、林某甲、郑某、曹某鑫、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永安市区长期聚集在一起,以“软暴力”的手段,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应从重处罚。 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事先分工分别实施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实施放贷、催讨欠款等行为,各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颜某顺、林某梁、苏某令、吴某桥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曹某鑫、林某甲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永安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颜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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