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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18年半 城固县18人涉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作者:于黎阳 陈亚妮   发布时间:2019-11-26 14:12:08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1月25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豪等18人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豪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与被告人周琦、任瑶、马康、任佳瑶、魏久尧、陈军、张晋珲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被告人张豪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积极参与,人员相对固定,分工相对明确的犯罪集团,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目无国法,胆大妄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应当按照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豪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周琦等多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催收高利贷,持械斗殴,争霸一方,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集团性质符合两院两部法发[2019]10号《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张豪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以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判处被告人张豪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周琦、任瑶、马康、任佳瑶、魏久尧、陈军、张晋珲九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25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梁辉、张博琳、张康、刘朋、郭兵、周杰、王楹境、张天赐、贾猛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马胜林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与原犯故意杀人罪未执行完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八个月零四天;该犯罪集团违法所得104000元及作案的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责任编辑: 包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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