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庭前调解原告大新县下雷镇三湖村仰屯村民小组与被告麻海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麻海峰不再以推诿没钱为借口,愿意偿付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费94500元,并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
2016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本屯“弄孟”(地名)378亩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三年,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50元,定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签订合同后,原告将上述土地承包给被告耕种,第一、二年,被告尚按约定给付承包费,但第三年承包费被告未按约在2018年3月 1日前给付原告,拖欠至今已有一年多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遭到被告无理推诿或恶意回避,拒不支付所欠承包费给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依约将承包地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截至2019年11月,被告应于2018年3月1日前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至起诉之日前被告都尚未支付承包费,已属根本违约,合同当事人应全面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各自按合同履行了大部分义务,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享有向被告足额追索承包费的权利,被告应按约定足额支付94500元土地承包费给原告。
庭前调解中,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违约行为,愿意支付土地承包费,但自己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能宽限几个月筹集资金。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原告愿意宽限1个月给被告至2019年11月30日付清土地承包费。被告也同意了原告的调解方案,至此,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