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宁等6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证件罪一案。被告人王宁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其余5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两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2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宁长期在靖远县北滩乡及周边地区发放高利贷。为催讨债务,王宁单独或纠集被告人吴正民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贷款,或者通过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用于抵债,或在催收借款过程中强迫借款人反复更换借条,虚增债务,然后虚构事实、隐瞒借款数额,借助诉讼方式催收债务。王宁等被告人在其生活的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宁、吴正民的行为是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宁、吴正民在讨要高利贷的过程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告人不断更换借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虚增债务,后借助诉讼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宁、王智泰、刘凤、王昱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资信证明;被告人张德钰为申请信用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