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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中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5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21 13:14:10


宣判现场。

  2019年6月20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蓝某鹏雇请被告人蓝某乐开车,两人从柳城县六塘镇出发到崇左市龙州县。蓝某鹏在龙州县以8.5万元的价格跟“阿成”购买了350克海洛因,回来后即联系被告人韦某林帮忙寻找买家,并谈好成交后给韦某林5000元介绍费。韦某林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识,其愿意以总价格为11万元购买毒品。但谭某识因手头资金不足,又联系被告人黄某锋一起集资购买,黄某锋亦因资金不足电话联系李某冬(另案处理)集资购买海洛因。同月20日,蓝某鹏携带毒品海洛因驾车到洛东镇小冲村与韦某林进行交易,得款并付清介绍费后便离开。谭某识、黄某锋、韦某林三人按各自出资比例,将海洛因分割称量,各分得171克、143克、34克海洛因,分好毒品后便搭车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雇请蓝某乐一同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50克,并联系韦某林进行毒品交易,以上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韦某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联系黄某锋、谭某识进行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锋、谭某识、蓝某乐为获取报酬,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运输,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蓝某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韦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谭某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蓝某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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