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隆某某体内藏毒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隆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隆某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隆某某在昆明市一网吧上网时发现其QQ群中有人发布“带货”(运输毒品)广告,因缺钱花,隆某某先后通过QQ、微信取得带货信息。同年10月1日,隆某某被安排偷渡至缅甸小勐腊。10月2日晚,在小勐腊一宾馆内,隆某某受指使吞服37粒塑料薄膜包裹的蚕茧状物品并得到“带货成功即可获得报酬6000元人民币”的承诺。运毒过程中,隆某某乘坐飞机到达咸阳机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依法鉴定,隆某某体内排出的37粒可疑物品为海洛因,净重212.8克,含量为72.16%。
法院认为,被告人隆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12.8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官提醒:毒品危害猛于虎,国家对待毒品犯罪绝不手软。现实中,运输毒品方式多种多样,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加强法律意识,切不可贪图高额报酬以身犯险,成为毒贩的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