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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法院一审宣判涉恶案 13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2-19 10:46:59


被告人出庭受审。
  2月18日下午,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韦某辛、韦某等1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追究1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百闷屯村民韦某忠家房顶被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三分部高速路便道施工中爆破产生的一块石头砸穿。被告人韦某辛伙同覃某肃在三分部已明确表示赔偿韦某忠的损失,且会对其在2号便道进行爆破作业引发的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打着为百闷屯群众维权的旗号,在2018年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多次纠集韦某、覃某伟等多人,执意采取设置路障、悬挂横幅、哄闹、纠缠、谩骂运砂货车司机、非法插手他人矛盾纠纷的调处等方式,到三分部的2号便道路口或其他地点堵路,阻挠三分部施工,过程长达15日之久,致使三分部石料供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中砂场直接经济损失100050元,三分部1号拌合站直接经济损失91500元。

  2018年3月15日,韦某忠私下与三分部达成赔偿协议。次日上午古河派出所、三分部将原由韦某辛等人设置的路障和悬挂的横幅拆除,该道路得以顺利通车。

  3月16日傍晚,覃某肃在三分部车队司机驾驶货车经过时,与其争吵,并拿一把砍刀打砸司机货车头,韦某见状,手持一个酒瓶上前恐吓司机。导致货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边门等处被砸坏,货车修复费用为26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辛伙同覃某肃执意以为屯里群众维权为由,聚众采取设置路障,拦截三分部车辆,悬挂横幅制造声势,扩大影响,引人关注,给三分部和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插手他人之间矛盾纠纷调处让三分部与受害人的矛盾纠纷悬而未决等手段,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性质。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韦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其总合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覃某伟、韦某成等6人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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